财务科


关于教职工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精神,结合分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差旅费实行各部门限额包干使用,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各部门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地点、定差旅费控制数。如超出原定计划数,须经校长批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财务人员按照核定的出差天数和标准审定(即对时间、对地点、对天数),对不符合规定的凭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教职工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表)

                 

        等级标准

  

其他

交通

工具

  宿     

 

 

一般

地区

特殊

地区

市、地、州

市(县)区乡镇

正教授、处级及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

60

80

30

25

     

硬席车 三等舱

40

60

25

2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表内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

三、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份自理,不予报销。

(二)教师带学生外出教学生产实习,住宿费控制在20元以内。

四、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程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因科研需要乘坐飞机,须经主管领导或科研科负责人审批。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分职级每人每天省外3元、省内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到省内县以下的区乡镇出差,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鉴于学校离客运中心距离较远,出差人员可凭据报销公共汽车票2元。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在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期间也不发市内交通费。

(四)乘坐火车符合本条(一)项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个人。

1、乘坐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座位票价的30%计发,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2、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上述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座位的,不执行本规定发给软卧与软座或硬卧票价的差额。

(五)在市内因公办事需乘坐出租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签明用车时间、地点,方可报销。对不具备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省内10元。

(二)教师带学生外出教学生产实习,每天伙食补助费8元(含市内交通费)。

(三)为了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教职工在都江堰市内出差均不发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需要,在本市远郊出差不能回家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每天4 元。

(五)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报销。会议期间未统一安排食宿的,由召开会议单位出具证明,方可报销其费用。

(六)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学习、进修的,其学习期间可发给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半月以内按出差标准报销;一个月以内省外5元,省内4元;学习一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省外4元,省内3元;学习六个月以上的不满一年的省外3元,省内2元;学习一年以上的省外2元,省内1.5元。

(七)教职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外,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规定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八、本规定从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