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


四川农大都江堰分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财务通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分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和控制预算,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事项,如实反映分校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对分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分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校有对分校财权、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及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五条 分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统一负责、统一协调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

第六条 分校财务科是分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科在分校和学校财务处的领导下,对分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要切实加强财务科对分校的财务工作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 分校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对外合作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分校的下属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科的统一领导。下属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分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科的监督和检查。下属财务机构的设立和财会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经分校党政联席会同意通过方可设立。

第八条 校办产业改为公司制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分校有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九条 经分校批准划转撤并的下属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财务清算在财务科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经有关部门的评估、批准后,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条 分校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专职财会人员,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必须持证上岗,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必须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任务。财会人员的岗位设置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能离岗。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安排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1、各职能部门每年必须在12月20日前向学校上报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经费需求计划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用途及资金计划数。

2、学校预算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的可能,考虑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综合定额法和零基预算法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3、年度预算编制可按正常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5%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事前不能预料的特殊支出。动用预备费,在三万元内,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校长同意后执行;三万元以上,由分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预算的审批

分校根据省财政厅和学校财务处批复下达的预算数,结合分校实际情况调整各部门预算,于每年三月底前经分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由校长签发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

1、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全校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使预算真正成为“刚性预算”,严禁超预算支出。

2、年度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自求平衡。

3、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年度预算经批准后,财务科每月应向各部门和校领导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的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国家方针政策调整、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有重大事件发生,对预算影响较大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财务科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预算调整一般在十月进行。

第十七条 决算

决算由财务科在预算年度末,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决算必须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不得用估计数代替实际数,不得弄虚作假。决算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校长对分校的财务决算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分校的财政补助收入、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和各种办学收入以及对外投资收益等均是学校的主体财力,必须全部集中到财务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以保证会计法规、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分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学校事业的正常发展。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分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科统一管理,集中收取。分校内部的各种收费必须使用合法收据,一律实行内部转帐。未经批准,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部门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务部门,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使用,不得自收自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列报,不得乱支乱列,不得无预算支出。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二条 分校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各部门预算控制数内且一次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各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以外及超出报销额度的各项支出须经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支出报销应按核定的预算办理,必须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报销。报销购物票据,应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由单位出具的收据,应是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合法收据。各种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 购入的材料应由物资保管部门验收,填制入库单,财务科根据入库单连同发票报帐。购入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发票送财务部门报销并入固定资产帐。基本建设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基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明细表,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签章,经审核后入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其数额由分校党政联席会决定。基本建设支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拨付,10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工程竣工决算前,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及负责人、监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施工单位的决算书进行初审,初审后应委托有评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和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尾款,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各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报销的一般程序:业务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在符合规范的原始凭证上签字→分管领导或校长审批→财务审核人员填制报销凭证→财务复核人员复核→出纳人员付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材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项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材料均为学校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据为已有。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由分校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帐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归口管理。要完善物资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批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和材料的报废、盘盈、盘亏,管理部门应造册说明理由或查明原因。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财务科作为处理帐务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报废或转让前,不得擅自作任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冲减支出。

第七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和会计报表。现金日记帐应做到日清月结,与库存现金余额保持一致;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要及时核对,做到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规范。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分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