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付款的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分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各项资金运行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第二条 暂付款的管理原则及使用范围
一、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财经制度和会计法规,有分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实施和执行,以保证款项使用的合法性。
二、暂付款的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为前提条件,任何人不得审批无经费来源、超预算的暂付款。
三、确定暂付款的数额,必须根据项目开支的实际情况,掌握在适度的范围内,不得无限额地使用暂付款。
四、暂付款只限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公用性支出及个人因公出差的借款,不得用于个人借支。
五、暂付款项借出现金(含开出现金支票)应从严控制,原则上现金用于支付个人工资(劳务费)、预支差旅费、零星购物款。大宗物资采购款、设备货款及各种预付款项一律使用转帐支票支付。
六、暂付款的审批权限:3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下现金或8000元以下转帐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现金或8000元以上转帐由校长审批。
第三条 暂付款的分类
一、公用事业支出形成的暂付款 用款单位为购买教学、办公、科研等设备及材料费用,需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或需一定的备用金预先支付而尚未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所形成的暂付款。
二、教职工因公出差形成的暂付款 教职工因公出差支取的暂付款。
三、用于学生活动、住院等的暂付款 学生管理部门和班主任用于学生事务方面等形成的暂付款。
第四条 暂付款的发生,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各种暂付款项,应做到一事一借,一借一清,避免长期挂帐和债权混乱。
第五条 各类暂付款的结算要求
一、公用事业支出暂付款 此类借款由经办人持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的借据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如需汇款请填写好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各业务部门应主动、积极地催促供货单位及时提供发票,待收到合法的票据,按支出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二、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 此类借款由出差人填写借据,说明借款事由、资金渠道、经费限额,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财务科办理支款手续,在出差回校一月内结清暂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财务科说明。否则,次月起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三、用于学生事务的暂付款 此类借款由学生工作部门人员或班主任填写借据,说明借款事由、资金渠道,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待任务完成或学生出院后,及时完清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向财务科说明。否则,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第六条 暂付款的清理催收
财务科每年必须对全校的暂付款进行两次清理,将欠款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超预算借款财务科有权拒绝支付;对超出三笔借款的,停止本人借款;对经过催收仍未报销者,从其工资中扣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