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大都江堰分校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票据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使用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1、《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1)凡经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均使用此类收据。
(2)收费项目: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宿舍管理费;成人教育学生学费;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短训班、专修班等培训费。
(3)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如要改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2、《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凡不属上述收费项目的各类收费均使用该类收据。如:学生公寓用品、财产押金、体检、户口办理等各种代收款项;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费;各类会议会务费;零售教材、资料费;各种暂收代收款项;各种非盈利性服务收入等。
3、《四川农大都江堰分校校内转帐凭据》
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使用此类收据。各部门的经济往来,不得收取现金,只能实行转帐。
二、票据的使用监督及管理
1、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进行了税务登记,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营业范围内使用的发票由各独立核算单位向税务部门购买。
2、非独立核算单位(各部门)使用的各类票据统一在财务科领取,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部交财务科核算管理。已使用了的票据存根及未使用的票据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全部交财务科审核,并办理续用登记。
3、各部门领取的各类票据,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混淆使用。各部门要有领用、使用情况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不得自行印制、转让、转借、代开、伪造、丢失、自行销毁。如果造成损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业务部门使用票据的范围及是否有票据的管理权由财务负责人决定。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